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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发科技(600391)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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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成发科技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通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2007年年度报告摘要已刊登在2008年2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资料于2008年3月25日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桂斌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08年4月2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08年3月27日下午三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 2、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83786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审议"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07年年度财务决算及2008年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0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审议"2007年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2007年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6、《关于审议"2007年年度董事会费用决算及2008年年度董事会费用预算"的议案》; 7、《关于审议"2008年年度重大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8、《关于审议"2008年年度董事、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9、《关于审议"修改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审议"聘请公司2008年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苌宏亮 经办律师: 苌宏亮 王正平 2008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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