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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沪高速(60037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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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权益。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草案,并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和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并有权了解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改聘或续聘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工作过程中检查公司报告期内部审计职能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执行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对本年度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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