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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股份(600376)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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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吴团结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4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2008年4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并于2008年4月24日,股份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出《关于200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6日在北京天鸿宝景大厦五层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希模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657,818,6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1.2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股份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股份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股份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股份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股份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股份公司向香港世纪协润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008年4月24日,股份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200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关于股份公司向香港世纪协润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上述临时提案的增加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0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关于200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朱玉栓: 吴团结: 二○○八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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