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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德钒钛(600357)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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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承德钒钛”)的委托,委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11月21日召开的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大会规则》以及《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有资格出席或列席的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德天福矿业有限公司合资建设“年产100万吨氧化球团项目”的议案》;2、《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人民币13亿元公司债券的议案》。 5、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九份。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郭卫东(签 字):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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