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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600350)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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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不时颁布的有关规定、要求,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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