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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动力(600343)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4-2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斌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8年3月26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由于会议准备工作比预期拖后,董事会于2008年4月12日发出了关于延期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除会议召开时间延期至2008年4月20日召开之外,其它议程及出席会议登记日未进行变更。本次大会于2008年4月20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延期召开的变更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4,100,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6%。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层管理人员、候任董事、候任股东监事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补选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一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一名,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董事候选人和股东监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陕西航天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2008 年 4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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