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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600336)拟以170个[澳柯玛]商标进行质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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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拟以170个"澳柯玛"商标进行质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青天评报字[2008]第6号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质押的170个"澳柯玛"商标的所有权价值进行了评估。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规定对委估的商标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商标在2007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均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企业情况简介如下: 住 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李蔚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8日 注册资本:34103.6万元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股票上市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600336 经营范围:冷柜系列、水净化设备、车用冷热转换箱、自动售货机、锂电池、冷冻冷藏系列、制冷机系列、饮料机系列、视听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消毒设备、半导体材料、光电子材料及其元器件、集成电路和应用系列及其配套材料的制造、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制冷微电脑控制技术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该部分商标的原注册权利人为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2007年2月7日,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执一字第258-30号《民事裁定书》,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本次委估商标的所有权,以偿还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所欠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目前该部分商标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二、评估目的 根据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委估的170个"澳柯玛"商标进行质押。因此,本次评估目的是对该部分商标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商标质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对象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质押的170个"澳柯玛"商标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持有权、专用权、续展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标记权、请求权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本次拟进行质押的170个"澳柯玛"商标的明细详见附件5。 本次评估范围与委托方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10月31日,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本次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确定的,该评估基准日的财务资料比较齐全,评估资料便于收集,有利于该项经济行为的操作,并与评估目的实现日及评估人员现场工作时间较为接近。 五、评估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二)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原则; (三)遵循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和公开市场等操作原则; (四)遵循国家及行业公认的预期性、贡献性等经济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二)法规依据 1、 《资产评估业务准则》;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3、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4、 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5、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6、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8、 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9、 财政部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0、财政部财企[2001]802号文《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5、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16、 《企业会计准则》; 17、 《企业财务通则》; 18、 其他与本次评估有关的法规。 (三)产权依据 1、《商标注册证书》; 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执一字第258-30号《民事裁定书》; 3、其他产权证明材料。 (四)取价依据 1、 商标评估范围内各子公司2003~2006年审计后《会计报表》; 2、 商标评估范围内各子公司2007年10月份会计报表; 3、 商标评估范围内各子公司的历史销售收入分析及财务比率分析; 4、 商标评估范围内的各子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 5、 商标评估范围内的各子公司未来五年的生产规划、营销计划及产品研发计划; 6、 商标评估范围内的各子公司的所处行业分析、产品市场需求分析及市场分析; 7、 商标评估范围内的各子公司未来收益预测; 8、 家电行业上市公司年报资料; 9、 国际互联网查阅的有关资料; 10、现行税率、利率等的有关规定; 11、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和本评估机构掌握的其他价格信息资料。 七、评估方法 本次对商标的评估,我们采用收益法。具体方法为:通过预测商标使用企业在商标收益年限内的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乘以合理的商标提成率并扣除所得税因素后计算其商标净收益,再逐年折现确定其评估值。 其计算公式为: n 评估值= ∑Si×Gi×(1-T)×Ki i=1 式中:n:预计委估商标的收益年限 Si:预计商标产品的年度销售收入 Gi:商标提成率 T:所得税率 Ki:折现系数 八、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于2008年1月8日开始,至1月28日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讨论、阅读基础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与委托方等共同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分析评估项目风险、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二)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在明确上述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书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出具报告书时间要求、收费额及报告书使用范围等内容。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时间要求,考虑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状况、评估业务风险、评估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涉及资产的类别、数量状况、相关资料收集状况及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助理人员配备情况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委估资产的特点,我们安排项目负责人带领评估人员于 2007年1月9日开始现场评估工作,深入了解委估商标的详细状况,包括: 确认其性质、权属、种类,了解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注册号、注册有效期限、注册人、注册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商标的知名度、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明确委估商标所依托的商品及商品所处的宏观经济状况、行业背景、现状及前景、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及竞争情况、商品的获利情况及历史经营业绩等等。 (五)收集评估资料 在资产清查过程当中,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注意从委托方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索取与评估有关的相关资料,并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 同时,在评估机构日常工作中收集的信息资料中筛选与本评估项目有关的资料加以使用。 (六)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对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过程,主要包括:分析资产评估资料、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运用资产评估方法形成初步评估结论、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二级复核等具体工作步骤。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规范要求,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将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形成的、与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资料进行整理并装订后,及时予以归档。 九、评估结论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委托评估的170个"澳柯玛"商标在本次评估基准日 2007 年 10 月 31 日商标所有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6,000万元。 十、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基于以下假设和前提得出,如果以下任意一条假设和前提发生变化,评估结果随之失效,委托方应及时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无重大变化; 2、商标使用企业目前所处的外部政治、经济、社会及行业环境无重大变化; 3、商标使用企业在盈利预测期内,有关税负基准、税率、利率、汇率及市场行情等无重大变化; 4、商标使用企业将持续经营,主营业务相对稳定,并在经营范围、产品结构、经营方式上与现时大方向保持一致; 5、委估商标在未来收益年限内能够按期续展; 6、无其他人为及不可抗拒、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部分商标的原注册权利人为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2007年2月7日,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执一字第258-30 号《民事裁定书》,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委估商标的所有权。目前该部分商标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三)本次评估结论是对委估商标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31日的正常市场价值的反映,未考虑若质押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商标变现抵债时可能发生的相关税费以及因商标快速变现可能导致的价值损失。 十一、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一)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交日期,我们未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期后事项; (二)评估报告提交日期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本项目评估结论系委估商标的所有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的反映; 2、本评估结论系我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本报告的附件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项目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或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所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及假设前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按现行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07 年10月31日至2008年10月30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6、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商标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提交委托方的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等签字并盖章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项目复核人: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 件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委托方承诺函; 5、本次委估的170个"澳柯玛"商标明细表; (以下附件见另册) 6、《商标注册证书》; 7、《驰名商标证书》; 8、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执一字第 258-30 号《民事裁定书》; 9、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商标注册费收据》; 10、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11、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承诺函; 13、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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