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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600330)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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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年报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作用,完善年报披露工作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要点,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当事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交流和沟通,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行。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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