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通股份(60033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2008-4-7
|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从事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行。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2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