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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600317)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 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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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
审议工作规程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4、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6、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7、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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