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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600310)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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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15日在南宁市国海证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文小秋先生主持。应到会监事5名,实到会监事5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及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的5名监事自2005年5月任职,至今任期3年已经届满,需要依法进行换届,重新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成员。本届监事会根据股东单位的提名,拟推荐文小秋先生、曹晓阳先生、岑晓明先生等3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以上候选人需经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决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共5人,公司职代会推选李建锋先生、温业雄先生等2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出任的监事(简历附后)。 二、以3票赞成(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一)公司分别与贺州市电业公司、八步水利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合法,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内幕交易,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目标资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将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结合交易方的谈判结果并获国资部门核准的价值作为定价依据。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审计、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来确定收购价格,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公司将大大减少与控股股东贺州市电业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并完全消除同业竞争,进一步扩大公司电力经营规模,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价格确定依据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内幕交易,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08年5月15日 附件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文小秋先生,56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政工师。曾任合面狮水电厂行政科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厂长、党委书记,贺州地区电业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贺州市电业公司党委副书记,贺州市八步水利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曹晓阳先生,48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工程师。曾任本公司供电公司技术专责、梧州供电所副所长、所长、八步供电所所长、副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供电公司经理兼供电公司党委副书记。 岑晓明先生,39岁,大学文化,会计师。曾任中胜火电厂财务科长、贺州地区电业公司财务室副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贺州市电业公司财务室主任。 附件二:公司职代会推选的监事简历 公司职代会推选的监事简历 李建锋先生,40岁,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中胜火电厂施工技术员、续建工程副指挥长、检修车间副主任、副厂长、厂长兼党委副书记、书记,现任本公司监事,合面狮水电厂厂长兼合面狮电厂党副委书记。 温业雄先生,41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工程师。曾任中胜火电厂技术专责、锅炉车间主任、生产科副科长、科长、副厂长,郁南县南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广西桂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昭平水电厂厂长兼昭平电厂党副委书记。 附件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承诺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承诺 本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监督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六、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并促使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七、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文小秋、曹晓阳、岑晓明、李建锋、温业雄 日 期: 2008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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