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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60029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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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责任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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