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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琪酵母(600298)二00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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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鄂瑞天律证字[2007]第037号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7年8月8日在宜昌市南湖宾馆会议室召开的二00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已于2007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二00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8月8日在南湖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涉及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69,213,1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 经验证,上等人员均具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表决程序 (一)各项议案的投票表决,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组成的监票人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其表决结果为: (1)关于在任董事辞职的议案; (2)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3)公司2007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出席会议股东对上述议案同意票69,213,186股,占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詹曼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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