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东方创业(600278)独立董事意见函鉴 2008-4-23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鉴

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聘任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瞿元庆先生、朱陶伟先生、谷小平先生、许福康先生和黄大瑜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上述人员有违反《公司法》中相关任职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
2、上述人员的审定、提名、聘任通过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没有违反《公司法》和《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霍佳震 惠熙荃 吴大器
20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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