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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粤高速(600269)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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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08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19日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367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1,153,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通过《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0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改案; 9、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亦涛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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