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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600267)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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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程序,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实行。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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