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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城建(600266)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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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 3.公司于2008年2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会议 通知及2008年2月14日公告的会议资料;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相关法律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会议通知,金杜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21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1号城建开发大厦七层会议室举行。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21.5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根据公司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股东帐户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股东、董事相关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文件的验证,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三、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方式逐项表决并一致通过下列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富海中心商品房提供按 揭担保的议案; 3.关于收购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职工持股会所持股权 的议案。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樊林 朱立新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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