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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林业(600265)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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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伍志旭、刘革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5月27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8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此后,贵公司第一大股东提出将《转让持有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股权的预案》增加为临时提案,增加提案的公告刊登于2008年6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2008年6月14日,贵公司又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7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八名,代表股份数63,855,20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9.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马春华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了《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刘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转让持有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股权的预案》等八项议案,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 刘 革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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