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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股份(600256)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20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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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2008年4月20日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股份”)和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新疆生产建设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署的《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意向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广汇股份向新能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调查,并审阅有关资料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可行的、合法的,也是公开、公平、公正的—— 1、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本次关联交易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提升公司竞争实力。项目完成后,与目前已有的液化天然气产业相结合,公司未来将成为主营业务突出的清洁能源公司。因此,此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是必要的。 2、本次交易的可行性 本次关联交易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产业发展方向,是可行的。 3、本次交易的合法性 本次交易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4、本次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维护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独立董事对此次交易的判断均以公司提供的资料为依据,本独立董事不承担上述资料虚伪性责任。 依据上述资料,本独立董事认为,此项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形成同业竞争。公司在此次增发募集资金到位前,先用不超过6亿元自有资金向新能源公司增资,可以尽快将公司与煤化工项目结合起来,并加快该项目建设进程,是必要的、可行的。 独立董事:唐立久 赵成斌 倪维斗 宋小毛 2008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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