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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600255)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4-2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2日下午2:30在芜湖市鑫海洋大酒店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人,代表股份101,457,895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45.1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8,888,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0%;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6人,代表股份2,56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瑞庭先生主持。
经大会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0,573,9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1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883,3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7%。
二、审议通过《200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00,540,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10%;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906,4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9%。
三、审议通过《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0,532,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9%;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925,1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1%。
四、审议通过《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0,525,3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931,9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2%。
五、审议通过《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00,524,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933,1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2%。
六、审议通过《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00,895,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45%;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561,6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55%。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0,490,7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966,5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95%。
八、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21,723,6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5.0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1,132,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96%。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0,324,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8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1,132,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2%。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0,324,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8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1,132,4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2%。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景和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0,324,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8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1,132,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2%。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将6000吨铜带在建项目转为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
同意100,327,5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89%;反对3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1,097,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8%。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00,334,2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89%;反对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1,089,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8%。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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