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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60024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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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调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议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财务总监应负责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其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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