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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峰电子(600237)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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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08]第007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距2008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2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19日上午10时,在公司办公楼四楼三号会议室召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108,791,2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7.20%;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2007年度应收款项发生坏账及其他资产减值情况的报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08年年薪制方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等。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表决事项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外其它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百分之百赞成票数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百分之百赞成票数通过。 本律师见证了表决票的投票计票监票过程,认为表决方式及表决过程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8年5月19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平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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