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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600234)案”主角万平被判15年 2005-6-14
     万平辩护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不准、证据不足,将提起上诉
  ST天龙(600234)的“万平涉嫌挪用资金案”6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万平职务侵占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万平辩护人则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不准、证据不足,仍存在诸多疑点,表示将提起上诉。
  法院在判决中主要认定了万平在担任天龙集团总经理和天龙东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的两起犯罪事实。一项是挪用ST天龙1200万元资金;另一项是挪用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的3209.9万元资金。法院认定上述两笔资金均被用于向东莞金正的创始人和原大股东杨明贵支付购股款,并据此认定万平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引人注意的是,在上次庭审中,前金正财务人员黄蓉的证词曾被认为给案件带来重大变数,但此次法院并未采信黄蓉的证词。
  2004年6月,万平被山西警方拘押,此后,ST天龙和东莞金正发生了一系列动荡,此前已经先后进行两次庭审。(赵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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