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江苏阳光(6002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2008-3-11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特制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空城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八、本工作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九、本工作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