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江苏阳光(600220)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8-3-11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涉及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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