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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600215)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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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14日在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大饭店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6人,代表的股份85,052,121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股的23.78 %。其中:限售流通股股东1人,限售流通股股份78,259,200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股的21.88%;流通股股东5人,流通股股份6,792,921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股的1.9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8,260,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92.01%;反对6,791,570对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8,260,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92.01%;反对6,791,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侯育颉、李 轶律师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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