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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罗顿(600209)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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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本所")做为贵公司特聘的法律顾问,指派胡涛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2月18日召开会议,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已于2008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13日在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南一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会议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案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推举公司余前董事、总经理主持。贵公司2名董事、1名监事和2名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给本所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表明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法人股股东)共三名,其合共持有贵公司股份数额为155,840,03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35.5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一个议案,在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后进行了投票表决。经验票和统计,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其具体情况如下: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同意票为155,840,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上述议案已在会议公告中列明,并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表决通过,该项表决均未发生弃权、反对及无效表决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贵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 律师:王瑞揆 胡涛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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