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评论      
福日股份(600203)年报事件事出有因 2003-4-24
     福日股份年报事件事出有因

4月19日,福日股份(600203)公布的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实现主营收入13.7亿元,同比增长了72.31%,实现净利润160万元,同比下降94.94%。由于年报被审计单位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从4月21日起停牌,并于近日在公布调整过的年报后复牌。
审计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分歧为福日股份持有中华映管(福州)有限公司9.5%的股权,在后者于2002年7月31日整体变更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能否将福日股份2002年度按所持股权比例对所享有的中华映管公司2001年度及2002年1-7月累计未分配利润2821.87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
据悉,在对此项收益的确认上,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起初也并不确定,最终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考虑该事项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期间,福日股份也曾咨询过相关部门,但未能获得明确答复,公司最终还是决定按原定计划保留自己的会计处理方式,并在年报中列出对此种处理方式的四点理由。
负责福日股份年报审计的童益恭会计师对记者表示,双方的分歧主要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提到的“宣告分派利润”部分的理解不同。
《准则》和《制度》中规定,当按成本法核算时,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者现金股利的情况下才可以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公司方面从实际经营的情况上考虑,在中华映管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将净资产转增股本可视为“宣告分派利润”,因此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可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则是从相关法规具有强制性、刚性的角度考虑,认为此种情况下不能确认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原因有三:首先,在中华映管整体变更情况下,1:1转增股本相当于股份公司的股票股利,只能确认数量上的变化,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增加;其次,中华映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没有做出分派利润的决议,在其帐户上没有体现出应付股利。第三,在准则和制度中宣告分派利润应理解为被投资单位有权部门批准分派现金股利,只是由于时间差,投资单位尚未收到现金,此时体现应收股利帐户,同时增加投资收益。但关键还是在于分派现金股利。童益恭表示,事务所也曾就类似案例向中注协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发出过咨询函,但是未收到回复。他认为,虽然受限于相关规定不能确认收益,但从实际情况看此部分股权权益增加是客观存在的。
福日股份董秘江骞龙表示,被投资单位华映光电是一家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司,公司对其持有的9.5%的股权具有投资价值是勿庸置疑的,虽然上述2821万元当期不能确认收益,但在中长期时间段上能体现其投资价值,因为:首先,华映光电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比较注重回报股东投资;其次,目前华映光电已完成改制,并处于辅导期,投资华映光电的权益有望继续增加。
实际上,虽然从实际经营角度考虑,福日股份的处理不能说没有道理,但现有《准则》与《制度》的约束确是不可抵抗的。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福日股份遭遇保留意见,为上市公司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案例,也对如何保持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等问题提出了思考。(朱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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