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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60019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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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本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沟通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审计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遵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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