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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莲花味精(600186)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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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8日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并于2008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25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47,517,657股,占公司总股本1,062,024,311股的32.72%。公司董事、监事、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人员也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依法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李春彦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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