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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味精(600186)称“法院受理此案完全错误” 20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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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味精(600186)今日发布公告称,就公司流通股股东李凯听从该案件的第一被告张显军的推荐,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公司流通股股票受到损失,从而连带起诉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莲花味精集团的民事侵权纠纷一案,公司认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此案完全错误,公司决定拒绝出庭应诉。 据悉,原告李凯的诉讼请求共7条,其中有6条涉及上市公司和莲花集团,分别为:请求判令被告莲花味精集团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请求判令被告莲花味精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归还所占用及拖欠公司资金11亿元;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积极清收莲花味精集团所占用及拖欠资金11亿元;如果被告莲花味精集团不能在3个月内归还所欠款项,则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请求中,仅有一条涉及第一被告,即请求判令被告张显军赔偿原告损失100元。 公司在公告中所给的拒绝应诉的理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正是由于此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的广泛性、敏感性、复杂性、不确定性、新颖性,以及目前可资具体操作的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毫无保留地全面介入证券市场,受理和审理各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可能使我国证券市场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在保持基本稳定中实现规范,不利于逐步消除违法违规现象。因此,最高法院仅决定暂时只有条件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不属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而是属于其他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公告称,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属于股东派生诉讼性质,目前并无法律依据。加之答辩人在原告起诉之前,早就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事宜,原告提起诉讼亦无法理依据,因为股东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力时才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 公告称,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涉及金额11亿之巨,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由最高法院或省高级法院管辖,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根本无权管辖。 公告称,原告要求答辩人发出收购要约并终止上市,实属滥用诉权。原告有何资格代表其他众多股东主张权利?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合计多达数十亿,之所以出现如此滥诉现象,完全在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未依法办案所致。如此巨额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依法办理了诉讼费收取手续? 公告称,本案被告多,诉讼请求多,法律关系复杂,又属证券市场新型案件,涉及众多公众利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根本不能按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公司同时在公告中称,莲花味精与莲花集团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不是如原告李凯所说的11亿元。具体情况是:截至2003年12月底集团公司占用莲花味精资金6.98亿元,其中周转借款6.81亿元,收取资金占用费0.11亿元,应受货款0.06亿元。比2003年8月31日减少占用资金1.65亿元。另外,莲花味精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39亿元,主要是销售货款和采购货物等正常业务往来形成的。两者相加为8.37亿元。(王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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