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九发股份(600180)诉讼判决公告 2008-6-18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芝民二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6月4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0月10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1520万元,借款期限2006.9.28-2007.4.28,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520万元人民币、逾期利息1722494.40元及复利190560.10元;
②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分别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第二被告、对于处置第一被告抵押物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自愿放弃了主张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48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芝民二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20万元及利息537213.60元逾期利息1722494.40元及复利190560.10元(分别按借期内年利率6.732%、逾期年利率10.098%计算至2008年6月4日),合计17650268.10元。同时从2008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复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098%计付逾期利息和复利给原告。
2、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孙格庄、建筑面积9344.50平方米、烟房权证牟字第011447号房产证项下1-5号的房产和位于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孙格庄、建筑面积14093.53平方米、牟国用(2005)第2489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清偿,并由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在处理抵押物后不足清偿之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277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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