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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600169)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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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4月25日在公司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审议并经过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增加二款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风险资金运用范围: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房地产开发等。 单项风险资金运用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外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以下为本次新增二款内容) 董事会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权限:单项资金运用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以下。 董事会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权限:单项资金运用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2、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原第(八)款的内容变更为第(九)款,增加第(八)款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以下第(八)款为本次新增内容] (八)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时,须经经营管理层决定: 单项资金运用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技术改造项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通过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详见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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