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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体产业(600158)二〇〇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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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0七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3.公司2008年2月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体产业关于召开第十一次股东大会(2007年年会)的通知公告》; 4.公司2008年2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体产业关于第十一次股东大会(2007年年会)延期召开的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刊登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体产业关于召开第十一次股东大会(2007年年会)的通知公告》、《中体产业关于第十一次股东大会(2007年年会)延期召开的公告》及公司章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所持股份为386,528,5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1%。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审议批准了下列事项: 1.《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7年年度报告》(含《2007年度公司财务决算》) 4.《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规范公益金运作、解决遗留问题的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奥林匹克花园投资项目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惠州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丽子 刘延岭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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