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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华(600152)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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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19日上午在宁波市体育场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27,960,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周永国先生主持本次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建立健全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对《公司章程》原第三十九条进行修订,在其中增加"占用即冻结机制"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 原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具体执行程序由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该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127,96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推选杨纪朝、楼百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杨纪朝、楼百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09年4月25日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 该事项表决结果均为:同意127,96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燕作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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