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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机电(600151)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200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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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对各项资产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计提必要的减值准备;同时避免任意计提导致资产虚假或人为调节利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条资产减值准备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五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六条存货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七条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完工和出售前所需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第八条委托贷款指公司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第二章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九条坏账准备 (一)财务部应会同销售部门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先对大额应收款项进行个别分析法计提特殊坏账准备,然后再对剩余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一般坏账准备。 (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计提比例:账龄1年以内的(含一年,以下类推),按其余额的3%计提;账龄1-2年的,按其余额的8%计提;账龄2-3年的,按其余额的10%计提;账龄3-4年的,按其余额的20%计提;账龄4-5年的,按其余额的30%计提;账龄5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50%计提。 (三)除销售部门能提供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下列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四)坏账准备应按计提所对应的科目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应项目中列支。 第十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存货跌价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记入当期损益。 (二)财务部会同存货管理部门分析存货库龄,对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冷背、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部分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对已售完的存货,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当予以结转。 第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的计提:采用逐项计提的方法。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到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其是否发生减值:资产市价大幅下跌;企业经营环境,如技术环境、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或资产营销市场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期市场利率大幅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例如企业处于重组或非持续经营状态、提前处置资产等;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二)固定资产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部分应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三)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的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五)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到相关固定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六)上述固定资产减值现象应由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在建工程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建工程项目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到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上述在建工程减值现象应由在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分析各项无形资产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其账面价值高于其预计可收回金额部分应计提减值准备。 (二)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会恢复;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如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对差额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各责任部门一旦发现存在资产减值现象或原减值因素消失,应及时向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在取得上述报告后或至少每年年末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后,对其可收回金额或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能力作出判断,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第十九条除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对其原因、相关数据等做出说明并提供确凿证据及明细清单,报财务部核实。 第二十条财务部核实并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提交总经理,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或提交董事会审批,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分公司在计提减值时应由分公司财务部提交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具体审批程序和会计处理按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应同时将有关资料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经理层应按董事会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等,由董事会对其做出专门决议。 第二十四条如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做出专项说明并提供依据,由财务部核实后提交总会计师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原已提取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同时将有关资料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航天机电[2004]第81号文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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