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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600143)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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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方式:公告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4月28日(星期一)上午9: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高唐工业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举行。 5、会议召集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志敏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人,代表股份276,055,8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4%。 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独立董事匡镜明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三)《2007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四)《2007年年度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五)《2007年年度报告摘要》。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六)《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423,411,880.81元,实现利润总额473,092,466.78元,实现净利润396,532,172.05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05,072,045.73元。 公司决定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30,507,204.57元。 公司在按以上标准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4,564,841.16元,加上上年结存的未分配利润282,000,351.88元,合计共有未分配利润556,565,193.04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以下利润分配预案:以2007年末总股本66,003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合计分配利润132,006,000.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424,559,193.04元人民币结转入下一年度。 因2008年3月24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全体激励对象实施首次行权,行权总数为127.4万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已由66,003万股增至66,130.4万股。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总股本66,130.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1.996147元(含税),合计分配利润132,006,000.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424,559,193.04元人民币结转入下一年度。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七)《关于续聘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该所报酬的议案》。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与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协商,公司决定续聘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并将其为公司(含子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审计的报酬定为55万元,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的相关食宿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八)《关于修订〈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8年3月24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全体激励对象实施首次行权,公司总股本由66,003万股增至66,130.4万股。故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3万元。" 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130.4万元。"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003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6,003万股。" 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130.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6,130.4万股。" 《公司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为:"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九)《关于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提供8,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十)《关于为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决定为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发)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0万元的担保,其中: 1、为上海金发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担保; 2、为上海金发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3、为上海金发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信用证担保。 以上担保的具体金额以上海金发实际融资时的额度为准,并授权袁志敏董事长签署与担保有关的所有文件。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十一)《关于为绵阳长鑫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决定为绵阳长鑫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长鑫)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其中: 1、为绵阳长鑫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担保; 2、为绵阳长鑫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以上担保的具体金额以绵阳长鑫实际融资时的额度为准,并授权袁志敏董事长签署与担保有关的所有文件。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35,81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十二)《关于为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决定为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的具体金额以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融资时的额度为准,并授权袁志敏董事长签署与担保有关的所有文件。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5,953,494股,反对票66,025股,弃权票36,299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十三)《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经过认真研究与分析,本公司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经自查,本公司满足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2、向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公司债券可向公司股东配售。 3、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低于3年(含3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期限的混合品种。 4、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或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5、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19,51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36,299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十四)《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股东大会决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公司董事)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处理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期限、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募集资金具体用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是否设担保及担保方式、是否向原股东配售等事项。 2、签署与本次公司债券所有相关协议及其它必要文件。 3、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事宜。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76,019,51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36,299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钟国才律师、曲怀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出临时议案股东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8年4月修订)。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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