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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600121)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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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14日召开,通过了相关决议,决定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9日上午如期举行,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议题等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31085356股,占公司总股本629140000股的52.6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人员也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百分之百通过,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徐克立 郭进强 负责人:郑石柱 二○○八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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