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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600120)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0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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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 ●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24日 ●除息日:2008年6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7月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8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08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 二、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2007年末总股本505,473,45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60,656,814.4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24日 2、除息日:2008年6月25日 3、红利发放日:2008年7月2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8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0.012元后,税后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总裁办公室 2、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 3、邮编:310009 4、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5、传真:0571-87600333 6、联系人:姬峰 七、备查文件 1、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07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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