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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600115)飞行员赔偿案终审判赔140万余元 2008-4-25
      东方航空(600115)云南分公司因一飞行员辞职索赔一案,24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法院认定飞行员郑志宏的辞职行为不违约,判其赔偿东航培训费等共计140万余元。
  法院认为:郑志宏成为机长前的飞行时间1529.38小时,是航空公司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不能认定为培训时间,应是履职飞行时间。
  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郑志宏与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郑志宏的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共计73005.96元;由郑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东方航空、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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