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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义明PK长征电器(600112)董秘 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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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是长征电器诉严义明案的举证截止日,双方举证结束后,26日严义明向包括本报在内的各大媒体发出了一份《关于长征电器起诉本人名誉侵权一案进展情况的通报》,内容包括已有的证据和向法院提出若干申请书。昨天,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此案原告方长征电器董秘唐捷,以及被告方严义明律师。
记者:严义民表示长征电器提供的证据莫明其妙,并不能证明他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你对此怎么看?
唐捷:公司提交的材料是非常充分的:一部分是关于严义明侵犯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严义明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的文章、严义明多次向超过30家媒体群发通稿(已作公证),其中涉及大量诋毁长征电器的言论。另一部分是关于给长征电器造成经济损失的认定证据。
记者:昨天,严义明发给媒体一份《关于长征电器起诉本人名誉侵权一案进展情况的通报》,并简单列举了向法院提交的一些证据,你们有何看法?
唐捷:目前长征电器起诉严义明一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谁是谁非,这个是非,不是他说,也不是我说。另外,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在司法程序进行中不应将证据向媒体发布,并对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公开评价。做为法律专业人士,严义明律师采取了一些违规的行为,并且一再宣称自己的清白,不知是何用意。
记者:严义明表示,他对长征电器是一种基于证据支持的合理质疑,你同意吗?
唐捷:严义明举报的内容本身不是本案的关键,目前已有监管部门的认定。退一步说,在没有确定举报问题之前,就主动向媒体提供大量材料,且任意评价公司,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难道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吗?至于严义明表示没有诋毁公司,我们只需问一句:你有没有公开说长征电器造假?在报纸、网站上,这样的文章中可是比比皆是,这不是诋毁是什么?!
记者:长征电器方面表示,他们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非常充分。你怎么看?
严义明:根据27日上证报报道,长征电器方面表示“昨天,我们第二次向法院提供了证据。”也就是原告于26日又向法院第二次提供了证据。按法律规定,原告举证应该在被告之前,按法院指定我们的举证截止时间是25日,为什么原告举证时间晚于被告,不能不让人产生怀疑。外面又有谁知道他们第一次有没有提供充足证据呢?
记者:长征电器方面认为你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将举证内容予以公开,你怎么看?
严义明:这是件公开开庭审理的案子,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是一个公开的案件。怎么会不方便在媒体公开呢,这是他们怕公开。他们认为将举报内容和举证内容告诉了媒体是不应该的。但我认为上市公司,涉及股价的信息内容,有必要在同一时间让所有投资人知道,这才是一个公开公正的市场,何况没有法律限制不让我这么做。
记者:为什么你会想到在媒体上公开举证内容呢? 严义明:我现在的诉讼权利受到剥夺,要想获得公正判决,唯一的办法就是提高案子的透明度,让媒体参与。至于能不能让媒体参与,结论是肯定的。只要是公开案件,就可以拿出来说,除非是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何况公开来讲没有什么不好。首先是维护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其次还会提升国家机关执法和办案的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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