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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纸业(60010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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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内控稽核员(内部控制检查与监督人员)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上述工作,负责将形成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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