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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电力(600101)关于诉讼案件恢复审理的公告 2008-4-26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恢复审理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案件恢复审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08年4月28日恢复审理以下案件: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3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由于本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及前任董事长周益明的犯罪行为,本公司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深圳索祺实业、深圳明伦光电、深圳日汇盛实业;华夏银行天河支行起诉深圳明伦光电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被作为共同被告,被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本公司于2006年1月6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06-1],于2006年2月14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06-8])。
2006年7月,因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事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四案中止审理(详见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公告》[临2006-24])。
近日,因案件中止审理的事由已消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审理,并定于2008年4月28日开庭。
二、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恢复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按照谨慎性原则,本公司在2006年度、 2007年度对上述四案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提预计负债1.17亿元。因此,如果本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败诉,对本公司2008年当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深圳索祺实业、深圳明伦光电、深圳日汇盛实业等被告事实上已无清偿能力,本公司将可能依照判决承担相应清偿责任,使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如果本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胜诉,原预计负债将予冲回并对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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