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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控股(600098)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20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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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为规范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 第三条独立董事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 4、公司人力资源政策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5、公司基本生产经营情况; 6、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 7、独立董事认为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规范经营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报告编制前,组织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对于独立董事提出的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规范经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应积极组织落实。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进行审查、决策确有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审查中,发现公司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的,应在年度董事会上向董事会报告情况。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对外披露前,对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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