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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600086)诉讼公告 2008-4-26
     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案受理情况。
2007年9月1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简称"原告"或"中国银行鄂州分行")为与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本公司")、湖北多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溢达针织有限公司、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多佳纺织城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07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负责人:胡继前,该行行长
第一被告: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龙,该公司董事长
第二被告:湖北多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被告:鄂州溢达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方灿,该公司董事长
第四被告: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康,该公司董事长
第五被告:鄂州多佳纺织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康,该公司董事长
2、本案相关当事人关系。
本案第二被告湖北多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原第一大股东,2004年、2005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权。本案第三、第四被告原是本公司子公司,2001年因为资产置换置出本公司。第五被告是本公司参股公司。
3、本案案情。
2001年6月29日,本公司因购置项目进口设备及从属费用、支付技术转让费和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之需要,向中国银行鄂州分行申请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本公司借款6000万元,贷款期限60个月,年利率6.03%。同日,中国银行鄂州分行分别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签订《抵押合同》,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以其公司所有财产对于6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中国银行鄂州分行吴都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01年6月29日和2001年12月17日分两笔3000万元向本公司发放贷款,2002年4月,本公司归还贷款4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本金逾期未还。
2003年4月29日,本公司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原告下设的吴都支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5.31%。2004年12月28日,本公司又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原告下设的吴都支行贷款80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6.138%。公司2003年合计借入的2800万元本金逾期未还。为了确保该贷款的收回有保障,吴都支行与第五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第五被告位于石山镇小桥村的土地使用权为本公司4800万贷款本金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公司在中行鄂州分行逾期未还贷款本金共计4800万元。2007年11月16日,本案多佳织染代本公司向中行鄂州分行偿还贷款500万元,公司尚欠贷款4300万元。
4、诉讼请示。
①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07年6月20日为6,998,937.00元。
②请求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对于第一被告的债务本金6000万元对应的利息、复息和因清收该借款金额所产生的相关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请求由第五被告对于第一被告的债务在本金4800万元对应的利息、复息和因清收该借款金额所产生的相关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裁定、判决情况
2007年10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州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称,该院在审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鄂州中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多佳织染资金680万,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冻结多佳织染资金680万。
2008年1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州法民二初字第29号,该院依法判决东方金钰向鄂州中行偿还借款本金4300万元及借款本金4800万元截止2007年6月20日的银行利息6,998,937元和从2007年6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东方金钰向鄂州中行偿付律师代理费42万元;纺织城对以上判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东方金钰不履行债务时,鄂州中行对本案抵押物纺织城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此案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参股的多佳纺织城项目,第五被告位于石山镇小桥村使用权将被折价拍卖或变卖。
五、本公司是否有尚未披露的诉讼。
经公司自查,暂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州法民二初字第29号。
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州法民二初字第29号
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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