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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科技(600079)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4-29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8日上午10:00在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69号人福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3名,代表股份72,576,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9,085,686股)的18.65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1人,代表股份72,550,0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4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2人,代表股份股2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9%。
公司已于2008年4月17日、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二〇〇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通知公告》、《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二〇〇八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学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新闻媒体代表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自2008年4月27日下午15:00起至2008年4月28日下午15:00止)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www.chinaclear.cn)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现场方式或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对本议案所列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同意72,576,87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
(二)关于审查公司二〇〇八年配股资格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对本议案所列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同意72,556,879股、反对2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9724%。
(三)关于公司二〇〇八年配股方案的议案
1、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种类;
2、本次配股每股面值;
3、本次配股比例及配股数量;
4、本次配股的价格;
5、本次配股的配股对象;
6、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说明。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对本议案所列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各分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72,556,879股、反对2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9724%。
(四)关于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1、投资13,242.78万元用于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麻醉药注射制剂建设项目;
2、投资2,191.00万元用于宜昌人福麻醉药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投资5,007.50万元用于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计生药制剂车间扩产项目;
4、投资8,059.00万元用于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异动搬迁GMP改造项目;
5、投资8,042.96万元用于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医药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6、投资8,017.00万元用于公司医药工程研发中心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对本议案所列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各分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72,556,879股、反对2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9724%。
(五)关于本次配股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对本议案所列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同意72,556,879股、反对2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9724%。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就本次配股相关事项授权董事会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对本议案所列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同意72,556,879股、反对2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9724%。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至第六项议案均为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吴和平律师、温莉莉律师到会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会议通知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原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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