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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光(600076)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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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燕军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7881.79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788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二)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审议通过了《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同意788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7年度共实现净利润-179,666,432.4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25,774,995.11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80,880,203.90元。由于没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公司200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同意788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周燕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刘永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徐祗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侯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任松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张永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邵九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王龙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路志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周燕军先生、刘永进先生、徐祗祥先生、侯琦先生、任松国先生、张永森先生、邵九林先生、王龙彪先生、路志鸿先生组成,其中邵九林先生、王龙彪先生、路志鸿先生为独立董事。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张永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选举郭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张永利先生、郭瑜先生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组成。 (八)同意788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九)同意788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十)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度薪酬的议案》。 (十一)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潍坊广电传输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十二)同意644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1.7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江苏盛世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撤资的议案》。 (十三)同意7881.797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限一年。审计费用不超过60万元。 三、律师见证情况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纱渲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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