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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科(60006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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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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