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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600063)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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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议案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皖维高新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由皖维高新董事会提议召开。2007年8月13日,皖维高新召开了四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管理层年度薪酬实施办法》,《关于增补独立董事会议案》,决定于2007年9月5日召开本次会议。 2、2007年8月16日,皖维高新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安徽皖维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九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3、本次会议于2007年9月5日上午在公司东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克中先生主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94,273,0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2%。 3、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2、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以及计票、监票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皖维高新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黄 艳: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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