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公告      
中江地产(600053)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08-7-19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1、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 2、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4、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除前条规定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贷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向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外,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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